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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施行常平法的資金。 唐德宗 時 趙贊 議行的方法。《新唐書·食貨志二》:“請於兩都、 江陵 、 成都 、 揚(yáng) 、 汴 、 蘇 、 洪 置常平輕重本錢,上至百萬緡,下至十萬,積米、粟、布、帛、絲、麻,貴則下價而出之,賤則加估而收之。諸道津會置吏,閲商賈錢,每緡稅二十,竹、木、茶、漆稅十之一,以贍常平本錢。”參見“ 常平 ”、“ 常平法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