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審
詞典解釋
明 清 時規(guī)定每年小滿后十日起,至立秋前一日止(立秋在六月內(nèi)者以七月一日止)以天氣炎熱,凡流徙、笞杖,例從減等處理,稱為“熱審”。其制始于 明 永樂 二年,初止決遣輕罪,命出獄聽候。至 成化 時始有重罪矜疑,輕罪減等,枷號疏放諸例。 清 代沿襲。《古今小說·滕大尹鬼斷家私》:“小人因他熱審時節(jié),哭訴其冤。”《明史·舒化傳》:“四年熱審,請釋纍臣 鄭履淳 、 李芳 ;及朝審,又請釋 李已 ,皆得宥。”《清史稿·世祖紀二》:“﹝十年五月﹞庚辰,定熱審例。” 清 鄒容 《革命軍》第二章:“即比以九幽十八獄,恐亦有過之無不及,而賊 滿 人方行其農(nóng)忙停訟、熱審減刑之假仁假義以自飾?!?a href="/hycd/c/c57860.htm" target="_blank">參閱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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