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者互相發(fā),不容偏廢之
出自宋代陳淳《隆興書堂自警三十五首》:
知以達(dá)其行,行以精其知。
二者互相發(fā),不容偏廢之。
注釋參考
相發(fā)
(1).相感發(fā)。 明 胡應(yīng)麟 《少室山房筆叢·九流緒論上》:“ 太史 於 戰(zhàn)國 ,於説取 韓非 ,於文取 屈原 ,皆深嗟極慕。要以二子窮愁鬱抑,觸諱殺身,與己意相發(fā),故沾沾焉?!?/p>
(2).相發(fā)明。 清 俞正燮 《癸巳類稿·媒氏民判解》:“士以二十為極,庶民以三十為極,女子則皆以二十為極,執(zhí)婦人之禮與奔者不禁之令相發(fā)也?!?/p>
不容
不容 (bùróng) 不許;不讓 do not allow 不容置疑(不容許有什么懷疑) 不容許存在;不接納(為世所不客) not allow exist偏廢
偏廢 (piānfèi) 因過于重視幾件事情中的某一件而忽視、荒廢其它 do one thing and neglect another;emphasize one thing at the expense of another 理論學(xué)習(xí)和實(shí)踐鍛煉都不可偏廢陳淳名句,隆興書堂自警三十五首名句。注釋由系統(tǒng)生成,僅供參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