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些司機在夜間常常使用遠光燈,雖然這樣能讓他們自己看得更清楚,但對迎面而來的司機和路人而言,這種燈光就像瞬間致盲一樣。如果因此發(fā)生事故,使用遠光燈的司機可能也要承擔一定責任。
江蘇一名姓史的男子在騎電動自行車時,由于對面車輛的遠光燈影響了他的視線,不幸撞上了一輛非法停放在路邊的貨車。事故導致史某受了重傷,經(jīng)過治療無效后于第二天去世。史某的家屬在悲痛之余,將使用遠光燈的朱某、違法停車的蘇某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,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總計138萬元。
經(jīng)過法院審理,查明了以下事實:朱某在事發(fā)時以50公里/小時的速度行駛,并使用了遠光燈,事故發(fā)生后未停下報警,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和社會公德,因此被判定承擔50%的責任。蘇某因違法停車被判定承擔40%的責任,而史某在事故中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,因此自行承擔10%的責任。
最終,法院判決朱某的車輛保險公司賠償67萬元,蘇某的車輛保險公司賠償57萬元,總計賠償金額為124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