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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文上報。 平佚 《臨時政府成立記》引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》:“第十二條,參議院議決事件,由議長具報,經(jīng)臨時大總統(tǒng)蓋印,發(fā)交行政各部執(zhí)行之。第十三條,臨時大總統(tǒng),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,如不以為然,得於具報后十日內(nèi),聲明理由,交令覆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