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同而懼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
出自唐代 來俊臣《羅織經(jīng)·問罪卷第十》:
摘自《羅織經(jīng)·問罪卷第十》
解釋:人的身體相同害怕責(zé)罰也相同,用他最畏懼的東西給他動(dòng)刑,他就一定會(huì)屈服。
原文摘要:
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罰罪也,乃明罪焉。人皆可罪,罪人須定其人。罪不自招,密而舉之則顯。上不容罪,無諭則待,有諭則逮。人辯乃常,審之勿憫,刑之非輕,無不招也?;蛞跃芩?,畏罪釋耳。人無不黨,罪一人可舉其眾;供必?zé)o缺,善修之毋違其真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人異而心異,擇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潰。身同而懼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憐不可存,憐人者無證其忠。友宜重懲,援友者惟其害。罪人或免人罪,難為亦為也。
- 3代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