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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 北朝 起到 隋唐 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(yè)或貸放市肆取利,謂之“捉錢”。即公廨本錢。也稱月料錢。《新唐書·食貨志五》:“于時祠祭、蕃夷賜宴、別設,皆 長安 、 萬年 人吏主辦,二縣置本錢,配納質(zhì)積戶收息以供費。諸使捉錢者,給牒免徭役,有罪府縣不敢劾治。”參閱 宋 王溥 《唐會要·內(nèi)外官料錢上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