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字從一史,執(zhí)法不可二
出自宋代方回《送前歙黟楚□□五首》:
天王理萬國,勢必委諸吏。
制字從一史,執(zhí)法不可二。
奈何雍也面,胸臆伏私意。
兩訟一求捷,兩役一求避。
含糊卒未決,徐徐較{飯反換鬼}遺。
酒果若羔雁,書畫及弊器。
到官一物無,去官百需備。
此縣與彼縣,大率不相異。
獨有楚縣尹,不肯作此事。
無錢買歸舟,仆馬亦憔悴。
注釋參考
制字
題表字。 唐 張鷟 《朝野僉載》卷四:“翼日, 象賢 因邀致十?dāng)?shù)人, 南容 引生與之飲。謂曰:‘諺云:“三公后,出死狗?!毙赫\愚,勞諸君製字,損 南容 之身尚可,豈可波及侍中也。’”
從一
見“ 從一而終 ”。
執(zhí)法
執(zhí)法 (zhífǎ) 執(zhí)掌法律;行使法律權(quán)力 enforce the law 執(zhí)法不嚴(yán)使壞人有隙可乘 執(zhí)行法令的官吏 apparitor不可
不可 (bùkě) 不可能;不可以 should not 兼與藥相粘,不可取?!巍ど蚶ā秹粝P談·活板》 學(xué)不可以已。——《荀子·勸學(xué)》 決不能,必須不 must not 而勢力眾寡不可論。——《資治通鑒》 不可一概而論 與“非”搭配,表示必須或一定 simply must 今天這個會很重要,我非去不可方回名句,送前歙黟楚□□五首名句。注釋由系統(tǒng)生成,僅供參考